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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7执恢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张万国、张万勇与张传荣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万国,张万勇,张传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7执恢147号申请执行人:张万国,男,1975年11月21日生,汉族,夏津县。申请执行人:张万勇,男,1978年8月27日生,汉族,夏津县。被执行人:张传荣,男,1954年8月8日生,汉族,夏津县申请执行人张万国、张万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传荣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根据(2015)夏民初字第252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传荣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原告剩余丧葬费5733.25元,如未按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被告负担92元。张传荣现已履行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夏津县人民法院(2015)夏民初字第25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该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志良审判员  叶廷利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延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