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4执5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成都金代王贸易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阿尔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金代王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省阿尔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4执5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金代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华街道青杠社区三组。法定代表人王友兵,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省阿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竹县竹阳镇新生街。法定代表人刘运中,董事长。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5)成郫民初字第42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成都金代王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5)成郫民初字第42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执行的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周素芬审判员 周兴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