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5民初2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林仲信与贾文福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仲信,贾文福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25民初2376号原告:林仲信,男,195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贾文福,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林仲信与被告贾文福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林仲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文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仲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欠款40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诉讼中原告放弃了对欠款利息的主张。事实和理由:垛石镇歇凉寺村民委员会曾欠原告工程款40000元。2015年10月19日,垛石镇歇凉寺村民委员会与原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将8亩土地承包给原告,承包期7年,承包费40000元,以抵顶所欠工程款。2015年10月22日,原告将该8亩土地转包给被告,承包费40000元,并约定2015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缴纳,被告逾期未缴纳。被告贾文福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下列证据:还款保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土地转包合同等,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垛石镇歇凉寺村民委员会曾欠原告40000元,2015年5月22日,垛石镇歇凉寺村民委员会为原告出具还款保证书,承诺同年10月1日还清。欠款到期后,双方于2015年10月19日达成还款协议:垛石镇歇凉寺村民委员会将8亩土地承包给原告,承包费40000元,抵销所欠原告的40000元欠款;承包期自2015年10月20日至2022年10月19日;原告有权转包他人。2015年10月22日,原告与被告达成土地转包合同,原告将上述8亩地转包给被告,转包期限自2015年10月20日至2022年10月19日,被告于2015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交清承包费40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承包费。因被告逾期未给付原告承包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40000元承包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贾文福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质证、答辩等权利,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文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林仲信承包费4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计收400元,由被告贾文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宗寿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丽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