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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2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刘建青与刘建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青,刘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2执168号申请执行人刘建青,女,汉族,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建国,男,汉族,1970年7月10日出生。刘建青依据已生效的(2015)淇民初字第116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建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建青向本院做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书,要求终结此案,经审查查明刘建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淇县人民法院(2015)淇民初字第11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史金柱执行员 方新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文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