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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8民初29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8民初2956号原告:李某,女,195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东汪镇校口村村人,现住本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静,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某,男,195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东汪镇校口村人,现住本村。原告李某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赵立朋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沈 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孟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