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6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钟家斌与麦永坚,麦忠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家斌,麦永坚,麦忠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6878号原告钟家斌,男,汉族,1973年6月16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隆回县。委托代理人郭跃超,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麦永坚,男,汉族,1989年7月29日出生,户籍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被告麦忠明,男,汉族,1966年11月14日出生,户籍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城市天地广场Ⅰ,Ⅲ区6002-6018室,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张端书,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瑞娜,北京市中伦文德(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钟家斌诉被告麦永坚、麦忠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一、各被告共同赔偿因本案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损害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共计176940.86元,其中:1、医疗费:28107.66元(住院及门诊费用:27148.16元;后续治疗费:959.5元);2、残疾赔偿金:113535.4元【残疾赔偿金89266元: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44633元/年×20年×10%;被抚养人生活费24269.4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2359.2元/年×(长女1年+次女6年+儿子8年)×10%赔偿系数÷2个抚养义务人】;3、护理费:10497.8元(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62987元/年÷12月÷30天×鉴定护理期60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4500元(100元/天×40天);5、误工费:14000元(3500元/月÷30天×鉴定误工期120天);6、精神抚慰金:10000元;7、营养费:2000元(酌定);8、鉴定费:3300元(凭鉴定费发票);9、交通费:1000元(酌情主张),以上共计186940.86元,扣除被告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后,应为176940.86元;二、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对原告各项损失先予赔偿,且交强险责任限额优先赔付精神抚慰金;三、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家斌及其委托代理人郭跃超、被告麦永坚、麦忠明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刘瑞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事故责任划分2015年12月11日15时40分许,麦永坚驾驶粤B×××××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公明街道民生路上村路段时,车身右侧与同方向相邻车道正常行驶由钟家斌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以及钟家斌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深圳市光明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麦永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车辆通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钟家斌不负事故责任。二、车辆投保情况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为粤B×××××号车辆承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100万元,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三、伤残等级2016年3月17日,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拾级,伤后的误工期为120日,营养期为90日,护理期为60日。四、医疗费:15107.66元原告主张其自行支付住院费27148.16元,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支付了10000元,被告麦永坚支付3000元押金及门诊费用,并提交了病历本、医疗费证明、医院收费明细等证据。原告因本事故支付后续治疗费959.5元,故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尚需支付原告医疗费15107.66元(27148.16元+959.5元-3000元-10000元)。被告麦永坚为原告垫付了门诊费用,因原告不负此事故责任,且该费用未在本案诉求当中,故本院对此不予处理。五、残疾赔偿金:89266元原告主张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并为证明其在深圳居住满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事实,提交以下证据:1、内地居民采集表,载明原告首次来深日期为2007年6月19日;2、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可相互佐证,足以证明原告在深圳居住满一年且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关于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的主张予以支持。原告诉请按照2016年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残疾赔偿金计为89266元(44633元/年×20年×10%)。六、被扶养人生活费:22117.51元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常住人口登记卡,载明原告有两女一子需被抚养,由原告及其配偶共同抚养。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原告身份情况适用城镇标准计算,原告诉请按照2016年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其的计算方法错误,本院对此不予采信,被抚养人生活费应计为22117.51元【32359.2元/年×(0.67+5.92+7.08)年÷2人×10%】。七、护理费:10354元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需伤后护理期60日,原告主张按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计算护理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计算方法错误,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护理费应为10354元(62987元/年÷365天×60天)。八、住院伙食补助费:4500元根据原告出院记录显示,原告住院45天,故住院伙食补助费计得4500元(45天×100元/天)。九、误工费:8120元原告称其从事加工印刷工作,但因是自营,故未能提供工资发放记录。因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实际误工损失,故本院酌定按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误工费。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误工期为120日,故误工费计得8120元(2030元/月÷30天×120天)。十、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十一、营养费:2000元结合原告的伤情及伤残等级,原告诉请营养费2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十二、鉴定费:3300元十三、交通费:1000元结合原告伤情及住院时间,本院酌定交通费为1000元。判决理由结果综上,结合上述认定的事实,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损失共计165765.17元。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医疗费10000元,故尚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其他损失110000元。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为肇事车辆承保了商业险,保险限额为100万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超过交强险限额由肇事车辆承担的部分应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综上,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共计165765.17元。原告诉请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钟家斌165765.17元;二、驳回原告钟家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2元,由原告钟家斌承担103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担1799元。上述款项原告钟家斌已预交,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给付上述赔偿款项时应将此款迳付原告钟家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陶 雪 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燕(兼)书记员 李 嘉 欣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中国人民(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中国人民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中国人民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中国人民公司根据中国人民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中国人民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1页共9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