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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3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龙岩市永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廖熠辉、俞燕梅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岩市永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廖熠辉,俞燕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3执531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人吕杨兴,局长。被执行人廖熠辉,男,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俞燕梅,女,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廖熠辉、俞燕梅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闽0803行审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于2016年5月5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廖熠辉、俞燕梅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廖熠辉、俞燕梅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前往交通、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及本院网络多次点对点查控,被执行人廖熠辉、俞燕梅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有执行标的款54830.0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803行审6号行政裁定书、执行案号为(2016)闽0803执53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祥贞审 判 员  胡初文审 判 员  陈红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简秋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