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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26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长电启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佐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长电启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佐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26民初404号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长电启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池北区。法定代表人:冯秀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帅,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王佐辉,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长电启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佐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长电启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长电启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长电启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长电启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曹振宏审 判 员  祝顺伟人民陪审员  董 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芷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