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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1民初3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何盛平与遵义县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盛平,遵义县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3966号原告何盛平,女,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邓艾,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遵义县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县南白镇(县政府第一招待所内)。法定代表人邓汉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盛平诉被告遵义县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盛平以其待后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盛平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盛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何盛平负担。审判员  王阔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德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