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3执1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洪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洪峰,周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3执175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洪峰,男,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被执行人周素华,女,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申请执行人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洪峰、周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乳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乳商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洪峰银行存款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砚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