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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财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王志磊、丁起英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志磊,丁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财保50号申请人:王志磊,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伟��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丁起英,女,1957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申请人王志磊2016年9月19日向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丁起英名下坐落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兴纺街6号蓝水晶小区11601号(房产证号为:石房权证东字第××号)房屋。2016年9月19日,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提交本院。经审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17日通过桥西区都景国大房产中介服务部签订了《房屋买卖(置换)合同》,并于当天交付定金5000元。因双方的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19日受理了此纠纷,并将申请人保全申请书提交本院。后,本院多次通知申请人提交关于房屋买卖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至今未提交。本院认为,申请人在只履行了交付定金5000元的前提下��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丁起英名下坐落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兴纺街6号蓝水晶小区11601号房屋的请求与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置换)合同》约定权利义务相差较远,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王志磊的申请。审 判 员 宫丽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靳陈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