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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1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贾志平与孙思青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志平,孙思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1执146号申请执行人贾志平。被执行人孙思青。贾志平申请执行孙思青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贾志平于2016年9月18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1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孙思青向申请执行人贾志平支付9000元。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执行,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孙思青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孙思青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间向申请执行人贾志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及执行申请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贾志平与被执行人孙思青于2016年9月20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孙思青于2016年9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贾志平支付9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贾志平自愿放弃不再追偿。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孙思青于2016年9月23日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1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修源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周驰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景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