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6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兰青、王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青,王强,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6执137号申请执行人兰青,女,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弋阳县。被执行人王强,男,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大学文化,住弋阳县。被执行人XX,女,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教师,住弋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青与被执行人王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兰青与被执行人王强、XX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严长龙审判员 汪碧波审判员 应建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项昕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