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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4执恢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闫丽娇与王淑娟、张万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结案决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结 案 决 定 书(2016)鲁0684执恢473号申请执行人闫丽娇于2016年0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闫丽娇与被执行人王淑娟、张万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29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淑娟、张万勇于2016年8月26日偿还欠款6290元交给闫丽娇,执行费50元交至蓬莱市人民法院,现该案已执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2016)鲁0684执恢473号闫丽娇与被执行人王淑娟、张万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