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4执恢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闫丽娇与王淑娟、张万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结案决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结 案 决 定 书(2016)鲁0684执恢473号申请执行人闫丽娇于2016年0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闫丽娇与被执行人王淑娟、张万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29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淑娟、张万勇于2016年8月26日偿还欠款6290元交给闫丽娇,执行费50元交至蓬莱市人民法院,现该案已执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2016)鲁0684执恢473号闫丽娇与被执行人王淑娟、张万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