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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执2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翁春炎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亚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2600号申请执行翁春炎,住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张亚勇,住福建省莆田市。本院在执行翁炎春与张亚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及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邵玉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来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