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执2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翁春炎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亚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2600号申请执行翁春炎,住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张亚勇,住福建省莆田市。本院在执行翁炎春与张亚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及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邵玉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来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