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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5民初4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25民初452号之一原告:陈某,女,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群莉,女,广东正熙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某,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原告陈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卢海金人民陪审员  谢雪群人民陪审员  袁晓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龙英枫第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