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25民初4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25民初452号之一原告:陈某,女,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群莉,女,广东正熙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某,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原告陈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卢海金人民陪审员 谢雪群人民陪审员 袁晓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龙英枫第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