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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民初15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吴小萍与东辉休闲运动用品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光仁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王军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辉休闲运动用品(上海)有限公司,王某某,上海光仁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5677号原告(执行案外人)吴某某。委托代理人孔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请执行人)东辉休闲运动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被执行人)上海光仁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第三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1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吴某某诉被告东辉休闲运动用品(上海)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光仁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王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长  王卫民审判员  何 哲审判员  林庆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商汝冰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