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21执11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王亚辉与荣县权兴煤厂、荣县跃华煤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辉,荣县权兴煤厂,荣县跃华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1执11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亚辉,男,汉族,1983年1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罗江县。被执行人:荣县权兴煤厂,住所地荣县高山镇柑子村二组。负责人:唐智明,执行事务合伙人。被执行人:荣县跃华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荣县长山镇高桥村二组,组织机构代码77983007-4。法定代表人:虞德森,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321民初596号民事调解书关于王亚辉与荣县权兴煤厂、荣县跃华煤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荣县权兴煤厂、荣县跃华煤业有限公司已关闭停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文勇审判员 郝小军审判员 但崇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虞健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