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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2执1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xx、xx邯郸中心支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x,xx邯郸中心支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2执1042号申请执行人刘xx,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被执行人xx邯郸中心支公,现住邯郸市开发区。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本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前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402执1042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智勇代理审判员  赵盼盼人民陪审员  马华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虹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