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2执1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xx、xx邯郸中心支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x,xx邯郸中心支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2执1042号申请执行人刘xx,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被执行人xx邯郸中心支公,现住邯郸市开发区。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本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前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402执1042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智勇代理审判员 赵盼盼人民陪审员 马华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虹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