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民终3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与陈荣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陈荣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终32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南湖花园15幢203室。法定代表人:李智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敬虹,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荣标,男,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细宗,福建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下称永泰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荣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永泰建筑公司将该涉案工程项目中的模板分项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陈荣标施工,属劳务分包合同,但劳务分包合同既不是劳务关系也不是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参照建设部《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的规定,模板作业工程作为劳务作业亦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本案陈荣标自认其不具有模板施工资质,其在二审中认为《模板分项工程劳务分包合同》除了涉及工伤赔偿条款是无效条款外该合同是有效合同。由于陈荣标不具有模板施工资质,故本案所涉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原审对于涉案合同的性质认定有误,亦未向陈荣标释明无效合同是否变更诉讼请求,系处理不当。李永权在二审中自认陈荣标班组成员,故永泰建筑公司已支付李永权的工伤赔偿款,应根据永泰建筑公司与陈荣标各自的过错责任进行分担并在永泰建筑公司尚欠陈荣标的工程款中一并抵扣,因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审适用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工伤赔偿款未一并审查,系适用法律有误。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故将本案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永泰建筑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郑丽阳代理审判员 李 芳代理审判员 尹立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秋韵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