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22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高文华与高秀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文华,高秀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固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22执437号申请执行人高文华,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包头市固阳县人,农民,现住固阳县怀朔镇。被执行人高秀昆,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包头市固阳县金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222民初43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高文华与被执行人高秀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利息款380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高秀昆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高文华2500元直至还清欠款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固阳县人民法院(2016)内0222民初4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慧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宫文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