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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3执1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杨丽荣、马振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丽荣,马振生,洪春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1298号申请执行人杨丽荣,男,1983年5月3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马振生,男,1977年2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洪春雷,男,1980年6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太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衢州衢江法院(2016)浙0803民初01561号调解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马振生、洪春雷价值人民币4.2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荣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