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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8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曾文辉与林贤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文辉,林贤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28民初670号原告:曾文辉,男,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林贤敬,男,住福建省永春县。原告曾文辉与被告林贤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曾文辉到庭参加诉讼,林贤敬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曾文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林贤敬返还借款本金25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3月16日,林贤敬通过林天津向曾文辉借款500000元,并于2012年8月31日出具一份借据给曾文辉,未约定借款期限,曾文辉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借款。后林贤敬返还借款250000元,尚欠借款250000元至今未还。林贤敬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3月16日,林贤敬向曾文辉借款500000元,并于2012年8月31日出具一份借据给曾文辉,未约定借款期限,曾文辉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借款。此后,林贤敬有返还借款250000元,尚欠借款250000元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曾文辉提供的借据一份、转帐凭证一份及曾文辉在法庭上的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林贤敬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自动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曾文辉与林贤敬之间的借贷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林贤敬欠曾文辉借款2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曾文辉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林贤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给曾文辉借款本金250000元。如果林贤敬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650元,由林贤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罗成辉审判员  张丽新审判员  肖庆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赖世伟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