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4行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华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南开区公安消防支队公安行政管理:消防管理(消防)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华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区公安消防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0104行初131号原告天津市华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8号。法定代表人赵军,总经理。被告天津市南开区公安消防支队,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号。法定代表人幺达,支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华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南开区公安消防支队不服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华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华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华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华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殿君审 判 员  酒 源人民陪审员  王洪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时振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