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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1执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郝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交通肇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1执728号申请执行人郝某。法定代表人王学叶。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负责人陈良,任该××经理。申请执行人郝某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5)浚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2015)浚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浚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迎军执行员  魏家瑞执行员  姚洪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广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