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2执1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恒然祥建材商行申请执行王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恒然祥建材商行,王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02执1417号申请执行人: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恒然祥建材商行,经营场所:伊宁市。经营者:陈美玲,住伊宁市。被执行人:王琛,住址:伊宁市。本院受理的原告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恒然祥建材商行与王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3972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清偿义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云疆代理审判员 熊 鹰代理审判员 刘宏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雅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