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8民初1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元固信用社与王丽芬、徐付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元固信用社,王丽芬,徐付海,靳现刚,王小英,王现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8民初1640号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元固信用社。负责人:吴印章,主任。被告:王丽芬,女,汉族,1976年12月23日出生,住肥乡县。被告:徐付海,男,汉族,1963年12月27日出生,住肥乡县。被告:靳现刚,男,汉族,1980年4月19日出生,住肥乡县。被告:王小英,男,汉族,1953年11月10日出生,住肥乡县。被告:王现坤,男,汉族,1970年10月4日出生,住肥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元固信用社诉被告王丽芬、徐付海、靳现刚、王小英、王现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元固信用社撤回对被告王丽芬、徐付海、靳现刚、王小英、王现坤的起诉。审判员 冯文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伯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