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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民初33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寿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寿光圣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寿光圣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C}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783民初3367号之一 原告:寿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上口镇广陵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165684447H。 法定代表人:李炳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秉纲,山东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圣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文家街道文家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66934617-7。 法定代表人:胡启洪,经理。 委托代理人:桑月福,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龙祥,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双方当事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3日审结,该案(2016)鲁0783民初33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同意划拨本院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400000元,用以支付被告欠原告的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告寿光圣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0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账号:37×××66)。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海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韩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