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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民初字1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标致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龙岩市盛达新矿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标致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龙岩市盛达新矿业有限公司,福建丰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邱树彬,陈国栋,陈晓霞,陈国伟,陈建新,郭彬仁,张锦辉,张金敏,张志聪,陈笑仁,郭梦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民初字15号之三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西安南路295号。法定代表人:张榕华,董事长。被告:福建标致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工贸开发区1号。法定代表人:邱树彬,董事长。被告:龙岩市盛达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商务运营中心L幢10楼1001室。法定代表人:陈晓霞,总经理。被告:福建丰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工业西路68号民营科技园。法定代表人:郭彬仁,总经理。被告:邱树彬,男,196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陈国栋,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陈晓霞,女,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陈国伟,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陈建新,男,196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郭彬仁,男,195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张锦辉,男,195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张金敏,男,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张志聪,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陈笑仁,女,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郭梦丹,女,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标致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龙岩市盛达新矿业有限公司、福建丰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邱树彬、陈国栋、陈晓霞、陈国伟、陈建新、郭彬仁、张锦辉、张金敏、张志聪、陈笑仁、郭梦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严 建 锋代理审判员 卢 丰 华代理审判员 刘 瑞 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琪(代)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