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4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李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李立军,蔡冬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44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青少年宫北路***号。代表人:范勇,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立军,男,196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蔡冬珍,女,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执4422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与李立军、蔡冬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尚有款项477896.59元及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102.50元、执行费7068.4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44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晓 东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峰(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