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执保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安娜与于运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娜,于运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保172号原告安娜,女,1982年7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于运杰,女,1970年11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娜与被告于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于运杰每月工资3200元予以扣押,并已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提供的财产保全担保函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于运杰每月工资3200元予以冻结。冻结工资的期限为一年。冻结期满需要续封、续冻的,原告需提前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