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民初8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李福蓉与周燕,张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蓉,张永胜,周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8511号原告李福蓉,女,汉族,1980年7月29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张永胜,男,汉族,1969年8月14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周燕,女,汉族,1971年11月6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福蓉与被告张永胜、周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福蓉撤回对被告张永胜、周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5000元,由原告李福蓉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玉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龚玉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