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民申29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平泉县平泉镇赵杖子村第九居民组与李宝银、李宝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平泉县平泉镇赵杖子村第九居民组,李宝银,李宝才,平泉县前山萤石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申29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平泉县平泉镇赵杖子村第九居民组。代表人张子龙,组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宝银。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宝才。一审第三人:平泉县前山萤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平泉县平泉镇赵杖子村。法定代表人:何权存,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平泉县平泉镇赵杖子村第九居民组因与被申请人李宝银、李宝才及一审第三人平泉县前山萤石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8民终16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平泉县平泉镇赵杖子村第九居民组申请再审称,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我居民组的荒山和荒坡没有向任何人发包过,争议荒山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均归我组所有,与二被申请人无关。同时,在一、二审中二被申请人并未提供其与荒山有关系的任何手续及证据,申请人认为集体组织的荒山、土地本来就属于集体组织所有,无需确权。因此,请求依法驳回再审申请。李宝银、李宝才提交意见称,争议之地是我们小组在1981年分的土地,至今没有调整过,我家分地后开荒经营至今35年之久。二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平泉县前山萤石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有赵杖子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和2014年签订租赁合同时任组长赵保军出具的证言,均证明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租赁土地的面积有我们二人的承包地及开荒地,现任组长张子龙并不了解当时签订合同的具体情况和过程。故,请求依法驳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确认二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平泉县前山萤石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无效的前提是再审申请人对案涉合同的土地具有使用经营权,现双方就涉案合同土地权属存在争议,再审申请人平泉县平泉镇赵杖子村第九居民组主张确认涉案合同无效,应先就涉案土地权属进行确权,二审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并无不妥。综上,平泉县平泉镇赵杖子村第九居民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平泉县平泉镇赵杖子村第九居民组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旭东代理审判员 张玉梅代理审判员 李冠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