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02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许某才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02刑初188号公诉机关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某,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汉族,初中文化,职业酒店保安。因本案于2016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以赤检公刑诉(2016)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XX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10日1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粤G27R**的丰田牌小汽车沿椹川大道由霞山区往赤坎区方向行驶,到椹川大道北楼下村红绿灯路段时,被民警截停检查。民警发现许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便将许某某带到湛江骨科医院进行抽血检查。经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许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86.9659mg/100ml。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到案经过、酒精含量测试报告、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明。被告人许某某亦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许某某在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的幅度内量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认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后的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决定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黄深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俊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