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8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杨某与邢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邢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28民初834号原告:杨某。被告:邢某甲。原告杨某与被告邢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受理,于2016年9月6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被告邢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离婚;2、婚生女邢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均分;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年农历××月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婚生女5周岁,随原告生活。原、被告性格不和,常吵嘴打架,被告有婚外情,双方已分居。被告邢某甲辩称:我同意协议离婚,我刚从看守所出来,我在押期间原告已将部分财产拉走,我们没有共同财产,只有债务,看原告能否承担些债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先举行结婚仪式,后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女陔邢某乙,现随原告生活。被告曾因打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原告将陪嫁品空调外机及其它电器若干,从被告家拉走。现在被告家存放原告陪嫁品七开扇组合柜一套、学生柜一套(包括电脑柜、三门衣柜)、梳妆台一个、布艺沙发(一二三)一套、转角沙发一套(三个)、大理石茶几两个、门厅柜一个、电视柜一套(三个)、油烟机一个、格力壁挂空调内机一个、大理石餐桌一张、花盆四个、阳台升降衣架一个、鱼缸一个。在被告家存放共同财产电热水器一个。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被告名下注册荣威550二手轿车一辆(冀A×××××),×××日化工厂一个。以上事实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称汽车系其父母购买,工厂只是以自己名义注册,没有实体内容,对以上主张被告均未提交证据。原、被告均称各自经手有共同债务若干,但互不承认,双方均未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协议离婚,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婚生女儿现随原告生活,应继续随原告生活为宜,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抚养费标准参照河北省农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1051元的25%计算,至女孩十八周岁止。原告陪嫁品系原告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共同财产电热水器按照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分配,归原告所有。注册在被告名下的汽车及工厂内财产均系夫妻关系存续期制办,应认定为原、被告共同财产,应共同分割。被告称以上财产系其父母财产,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被告主张不予采信。原告未能列举工厂内具体财产名称、数量,双方对汽车现有价值亦不能达成一致一意见,且双方均未提交购车手续等证据,共同财产价值无法确定,本案暂不予分割。原告有证据后可另行起诉。原、被告各自主张的债务数额,因双方互不认可,原、被告均未提交证据,对双方的主张均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邢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孩邢某乙随原告杨某生活,被告邢某甲每年给付原告小孩子抚养费2700元,至小孩十八周岁止。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三、在被告邢某甲处存放以下财产归原告杨某所有,由原告自行取走,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七开扇组合柜一套、学生柜一套(包括电脑柜、三门衣柜)、梳妆台一个、布艺沙发(一二三)一套、转角沙发一套(三个)、大理石茶几两个、门厅柜一个、电视柜一套(三个)、油烟机一个、格力壁挂空调内机一个、大理石餐桌一张、花盆四个、阳台升降衣架一个、鱼缸一个、电热水器一个。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各承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彩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刁新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