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4民初89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凤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韩凤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8988号原告: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国委托代理人:杨雪姣被告:韩凤军原告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凤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陕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聪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