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2民初2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管光霞与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光霞,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唐���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2民初2151号原告:管光霞。被告: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1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管光霞与被告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光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管光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管光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海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