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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民初79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佛山市新东鄱纺织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澳得利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马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新东鄱纺织有限公司,佛山市澳得利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马建强,冯燕华,安徽澳得利纺织有限公司,潘梅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7949号之一原告:佛山市新东鄱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塱宝西路5号4座,统一信用代码:91440604787939563E。法定代表人:庞成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广,广东金石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葆盈,广东金石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澳得利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和盛工业邨朗宝中路50号(自编)A座首层之一,组织机构代码:78298781-4。法定代表人:马建强。被告:马建强(曾用名马尚),男,汉族,1960年10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冯燕华,女,汉族,1970年4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安徽澳得利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经济开发区迎宾大道与寿春路交汇处(国家级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95718720H。法定代表人:马建强以上四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强,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四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骏鹏,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梅兰,女,汉族,1969年6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原告佛山市新东鄱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澳得利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马建强、潘梅兰、冯燕华、安徽��得利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佛山市新东鄱纺织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潘梅兰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新东鄱纺织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潘梅兰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新东鄱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潘梅兰的起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代理代理审判员  黄春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方润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