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9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段艮宽与平陆县坡底乡开剑料场、张开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艮宽,平陆县坡底乡开剑料场,张开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29民初639号原告:段艮宽,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飞,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陆县坡底乡开剑料场。被告:张开剑,男。原告段艮宽与被告平陆县坡底乡开剑料场、张开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艮宽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陆县坡底乡开剑料场、张开剑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艮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铝矿石款50000元,并承担利息(利息自出具欠条之日至执行完毕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前后原告为二被告提供矿石500吨,总价值为13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已给付8万元,现尚欠5万元,后经原告催要,二被告拒不支付欠款。原告于2016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2016年5月9日本院作出(2016)晋0829财保32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二被告所有的在平陆县坡底乡开剑料场铝矿1250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被告平陆县坡底乡开剑料场、张开剑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段艮宽提交了2014年12月19日欠条一份,(2016)晋0829财保32号民事裁定书,平陆县坡底乡开剑料场企业公示信息两份。被告平陆县坡底乡开剑料场、张开剑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二被告欠款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4年12月19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即;“今欠到段艮宽铝矿石伍佰吨正(500吨),总价格壹拾叁万元正(130000元正),已付现金捌万元正(80000元正)张开剑,2014年12月19日”。另查明,原告段艮宽诉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2016)晋0829财保32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二被告所有的在平陆县坡底乡开剑料场铝矿1250吨。本院认为:二被告将原告所捡的矿石收购,并给原告出具欠条,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铝矿石款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利息的请求,未能提供双方约定给付利息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平陆县坡底乡开剑料场、张开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段艮宽矿石款50000元。二、驳回原告段艮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380元,由被告平陆县坡底乡开剑料场、张开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任文革审判员 杨芳绸审判员 李芳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