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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樊爱华与平舆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平舆县城区公园管理办公室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爱华,平舆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平舆县城区公园管理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3执238号申请执行人樊爱华,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执行人平舆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法定代表人胡铁军,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平舆县城区公园管理办公室。法定代表人麻红伟,该办公室主任。关于樊爱华申请执行平舆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平舆县城区公园管理办公室人格权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樊爱华已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723执2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XX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