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樊爱华与平舆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平舆县城区公园管理办公室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爱华,平舆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平舆县城区公园管理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3执238号申请执行人樊爱华,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执行人平舆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法定代表人胡铁军,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平舆县城区公园管理办公室。法定代表人麻红伟,该办公室主任。关于樊爱华申请执行平舆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平舆县城区公园管理办公室人格权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樊爱华已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723执2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XX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