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02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陈某甲,杨某,陈某乙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02刑初198号公诉机关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汉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3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6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辩护人XX,湖北中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甲,汉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1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6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辩护人卢巍,湖北黄冈市黄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杨某,汉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3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6月29日经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6月30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8月3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文珊红,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乙,汉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8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6月7日被依法逮捕,于同年6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楼,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黄州检公诉科刑诉(2016)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陈某甲、杨某、陈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星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陈某甲、杨某、陈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04月28日晚,被害人蔡某在某酒吧卫生间与一女子嬉闹的时候,被告人周某、陈某甲看见之后上去制止,随后两人与蔡某发生争执。次日凌晨2时许,周某称在酒吧内被蔡某追打,逃至酒吧门外,后周某邀约陈某甲、杨某、陈某乙三人开车追至某二路找到蔡某,四人在周某车上各拿一根棒球棒对蔡某的头部、颈部、背部、手臂等处进行殴打,蔡某倒地后四人乘车离开现场,蔡某随后被人送往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蔡某的人体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陈某甲、杨某、陈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陈某甲、杨某、陈某乙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有异议。四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自愿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庭从轻处理。被告人周某、杨某的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请求法庭从轻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被害人蔡某的陈述;2.证人王某、邹某、叶某某、胡某的证言;3.书证: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资料;4.鉴定意见: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社区矫正办意见,建议对被告人杨某适用非监禁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杨某、陈某甲、陈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周某、杨某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有关辩解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结合社区矫正办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6年6月3日起至2016年10月2日止)。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被告人陈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6年5月8日起至2016年10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陈贵芬审判员 周新民审判员 张怀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邱梦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