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9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李建文申请执行永仁县钒钛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文,永仁县钒钛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9执139号申请执行人:李建文,男,1977年4月24日生,彝族,大车驾驶员,住武定县狮山镇禄金村委会解家营村二队**号。公民身份号码:5323291977********。被执行人:永仁县钒钛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卿剑,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永仁县永定镇麦拉村。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建文申请执行永仁县钒钛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定县人民法院2015年9月22日作出(2015)武民初字第4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建文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经金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永仁县钒钛技术有限公司厂房及机械设备已于2013年3月15日被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所欠债务太多,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审判长 饶一平审判员 何东明审判员 张志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爱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