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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民终1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谭志安、毛继万等与广西良才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大厦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志安,毛继万,广西良才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大厦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民终134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谭志安.上诉人(一审原告)毛继万。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良才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玉柴大道静安路94号。法定代表人冯俊豪,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大厦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博白县博白镇南州南路146号。法定代表人张海明,经理。上诉人谭志安、毛继万因与被上诉人广西良才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大厦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博白县人民法院(2015)博民初字第1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博白县人民法院(2015)博民初字第174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博白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毛继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96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 梅代理审判员  罗旭葵代理审判员  周富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葛 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