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5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史有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史有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5416号原告: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炎中路123号。法定代表人:王效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怡翠,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方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史有义,男,1969年2月28日生,住河南省灵宝市。原告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被告史有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伟人民陪审员 俞 绮人民陪审员 朱 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沈佳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