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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民申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孙见暖、吴湧铭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见暖,吴湧铭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申1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孙见暖,男,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陈立新、高冰清,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吴湧铭,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再审申请人孙见暖因与被申请人吴湧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15)樟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孙见暖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潘晓慧审判员  李 杰审判员  邹唐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圆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