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7执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与孟军平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孟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7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孟军平,男,1965年2月23日,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孟军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2日做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58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孟军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6年4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孟军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孟军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孟军平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多次联系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到庭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现经本院综合查询,被执行人孟军平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5)伊民初字第58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留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鹏程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代理审判员 刘益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维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