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100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檀亚辉、常留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檀亚辉,常留栓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0096号申请人(原告):檀亚辉,女,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申请人(被告):常留栓,男,198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申请人(原告)檀亚辉与被申请人(被告)常留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檀亚辉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留栓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万科城观湖苑2-1-802号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案外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向本院提交保全损害责任保函,承诺:保函效力不受申请人与该公司之间合同效力或纠纷影响;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或他人财产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损害赔偿责任,该公司将无条件在610000元限额内进行赔偿。保函期限自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错误侵权之债消灭之日终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原告)檀亚辉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被告)常留栓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万科城观湖苑2-1-802号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马春红二○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丁 琪注:本次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期限详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如财产保全申请人要求在上述期限届满后继续采取保全措施,应于到期日前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请的,依据本裁定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