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刑终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岳德宇诽谤罪上诉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刑终614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王×,男,1971年7月1日出生。原审被告人岳×,男,1963年9月1日出生。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王×诉原审被告人岳×犯诽谤罪一案,于2016年6月18日作出(2016)京0101刑初377号刑事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自诉人王×对原裁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阅了全案卷宗,询问了岳×、王×。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诽谤他人的内容应系完全捏造和虚伪,现自诉人王×指控岳×犯诽谤罪缺乏罪证,且不能补充足以证明岳×犯诽谤罪的证据,经说服撤诉无效,故裁定:驳回自诉人王×对被告人岳×的起诉。王×的上诉理由为:岳×捏造虚构大量事实,在互联网上到处宣传,对其精神造成打击,经济上损失严重,情节严重,一审应开庭审理,并应追究岳×的刑事责任。原审被告人岳×辩称,其在互联网上公开投诉王×的事实及邀请大家评理的语句都是客观中立的,其行为不构成诽谤罪,一审经书面审理驳回王×的起诉亦符合法律程序规定。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认为,上诉人(原审自诉人)王×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岳×的行为构成诽谤罪,且在二审期间亦未提供新证据,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证据审查后所做出的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王×所提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的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小明审判员 王洪波审判员 韩绍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欣-2--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