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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民初4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天津信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书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信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书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4915号原告天津信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英,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宝强,天津辰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书亚。原告天津信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书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天津信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信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信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3元,由天津信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玉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