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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02执4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防城区茅岭合鑫沙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防城区茅岭合鑫沙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02执447-1号申请执行人防城区茅岭合鑫沙场,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茅岭乡茅岭村枫木坪组。法定代表人胡佰安。被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昌区金川路64号。法定代表人李万福,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5)港民初字第1701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防城区茅岭合鑫沙场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3×××6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4768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松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葛译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微信公众号“”